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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關係 > 公司治理
股東與股東大會
為保障本公司所有股東享有平等地位並有效地行使本身的權利,本公司嚴格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佈的《股東大會規範意見》和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的規定每年召開股東大會,商討公司發展計劃和戰略。股東大會的職權:
  •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 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 審議批准董事會報告
  • 審議批准監事會報告
  • 審議年度報告
  •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決算方案
  • 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 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 對公司發行債券作出決議
  • 對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 修改公司章程
  • 審議代表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5%以上(含5%)的股東的提案
董事與董事會
本公司董事及董事會認真負責地開展公司的管治工作,向股東負責。嚴格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選聘程式選舉董事;全體董事能夠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出席董事會,認真、勤勉地履行董事職責,確定公司重大決策,任免和監督公司執行機構成員,與股東溝通。本公司建立了獨立董事制度,董事會成員中有四名獨立非執行董事,獨立及客觀地維護小股東權益,在董事會進行決策時起著制衡作用。
董事會的主要職責包括:
  • 負責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 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及投資方案;
  •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及決算;
  • 制訂公司的股息及紅利的分配方案和增加或減少公司資本的方案;
  • 執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力、功能和職責。
  • 下設: 審計委員會、戰略委員會。
獨立非執行董事履行職責情況
本公司董事會有四名獨立非執行董事,由董事會提名並經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四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完全獨立於公司及主要股東,在本公司並沒有擔任任何其他職務,完全符合香港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對獨立非執行董事的要求。獨立非執行董事按照《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他們積極出席公司董事會會議,參與討論決策有關重大事項;以其豐富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就公司規範運作和有關經營工作提出意見;對關連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地監管部門的豁免要求及公正、合理性提出意見,確保關連交易的公平合理;對資產重組及關連交易等進行審核,發表獨立意見。獨立非執行董事亦參與審計委員會與戰略委員會工作。獨立非執行董事為維護公司利益,維護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司健康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
監事和監事會
本公司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監事能夠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認真履行職責,遵循程式,開好監事會會議,列席了全部董事會會議並堅持向股東大會彙報工作,提交監事會報告和有關議案;能夠本著對全體股東負責的精神,對公司財務以及公司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監督,對公司的生產經營、投資項目等重大事項積極參與,提出了許多良好建議。
監事職責:
  • 列席董事會會議;
  • 檢查公司的財務狀況;
  • 隨時檢查董事會向股東大會提交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業務報告、股息分配方案及其他財務資料;
  • 對公司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當公司董事的行為損害本公司的利益時,監事可代表公司與有關董事交涉或對其進行起訴。監事會會議的任何決議均須獲得三分之二或以上的監事同意方可獲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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